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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事項

    作者:admin 來源: 日期:2013-11-10 下午 05:55:41 人氣: 標簽:

    一、范圍(條件)和時限
        
    (一)范圍(條件)

        
    在本市范圍內,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,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并自行開具。但有下列情況(餐飲、娛樂業除外)之一者,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:

        1.
    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,在辦理領購發票手續期間,取得經營收入,需要開具發票的;

        2.
    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,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的經營收入,需要開具發票的;

        3.
    納稅人所使用的稅控裝置因故障不能開具發票,在稅控裝置維修期間,取得經營收入,需要開具發票的;

        4.
    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,取得經營收入,需要開具發票的;

        5.
    凡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,臨時取得收入,需要開具發票的。

        
    外省、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,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,領購發票自行開具。對有特殊需要,應持本通知規定的手續,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。

        
    (二)時限

        

        
    二、納稅人提供資料

        
    (一)出示資料

        1.
    稅務登記證副本

        2.
    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(包括:居民身份證、軍官證、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)

        3.
    完稅憑證

        
    (二)提交資料

        1.
   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(非本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)

        2.
    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復印件(包括:居民身份證、軍官證、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)

        3.
    完稅憑證復印件

        4.
    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申請表》一式兩份;個人銷售已購住房的提交《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涉稅申報核定表(代開發票申請表)》一式兩份。

        5.
    有關書面證明材料(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、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。)

        
    以上材料需經簽章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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