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龍觀工商注冊公司轉回龍觀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,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。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。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、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、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, 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 件的單位, 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。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, 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: (一)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,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, 包括審核原始憑證、填制記賬憑證、登記會計賬簿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;(以上編輯:回龍觀公司注冊) (二)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; (三)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; (四)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。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回龍觀代理記賬, 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, 訂立書面委托合同。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 款外, 應當明確下列內容: (一)委托人、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、完整性承擔的責任; (二)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; (三)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; (四)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; (五)委托人、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。 回龍觀公司注冊,回龍觀代理記賬,回龍觀工商注冊就找商路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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